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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公布去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自: 福建日报 记者 黄少鹤 实习生 林淑芳 时间: 2008年5月22日 点击率: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顺昌县龙盛洁具建材商城商标侵权纠纷案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用“盾安图文商标”注册。2007年1月3日,盾安公司工作人员在顺昌县龙盛洁具建材商城购买了5个标注盾安图文商标的电热杯。据调查目前尚无人在电热杯类上取得该商标注册。法院认为,“盾安图文商标”已注册并持续使用11年,商标显著性强,易于识别。该企业的部分产品也已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该建材商城的销售行为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建材商城立即停止销售该电热杯并赔偿盾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香港雨果博斯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喜乐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拥有BOSS商标使用权的香港雨果博斯有限公司状告武夷山喜乐制衣有限公司,称其生产的西装贴有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法院认为,喜乐公司受意大利NEW BOSS SAS DI LONGO SALVATORE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在国内为其定牌加工标有“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的西服,而该进出口公司也已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讼争的“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该商标至今虽未获注册,但也未被驳回申请。雨果博斯公司在诉讼中不能举证其讼争商标在意大利已申请注册或者在先使用,故该服装进出口公司在意大利有权使用讼争的“NEW BOSS COLLECTION”未注册商标。喜乐公司生产的西服全部出口到意大利,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也没有机会接触到标有讼争“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的西服,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因此,喜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雨果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与雷世松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HUAHONG+双H图形”组合商标、“华鸿益胶泥+ HUAHONGYIJIAO+双H图形”组合商标。雷世松在与华鸿公司驻上海办事处洽谈合作时印制了有“HUAHONG+双H图形”组合商标的8000个包装袋,生产了30吨高分子益胶泥。后因合作不成,而雷世松又欠办事处负责人钱,就将该产品中5吨以900元/吨的价格抵作货款。雷世松未经华鸿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华鸿公司的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雷世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四 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取得“高速液体灌装加塞机”实用新型专利。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在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上展出并许诺销售其制造的RDGS10型灌装加塞机产品。经鉴定,该产品落入包装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经包装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的RDGS10型灌装加塞机产品中使用包装公司的诉争专利技术,并进行许诺销售,已构成侵权。判决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案例五 庄长江与陈瑞统、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庄长江撰写的《高甲戏“五虎班”》等三文已分别在媒体上发表。2005年12月,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下称海潮社)出版“福建戏剧”丛书,陈瑞统撰文的《铿锵戈甲》为其中一篇。经对比,《铿锵戈甲》文中引用《高甲戏“五虎班”》等三文的部分均占了该章的二分之一以上,属侵权行为。法院判决陈瑞统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1500元,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8500元;二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六 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安隆富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日本CREA株式会社的专利软件“墓石CAD—NOZOMI”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发行方。邬剑破解了该软件密码后进行非法复制并销售给惠安隆富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办事处。法院认为,侵权人邬剑销售讼争软件明显属于个人盗卖行为。隆富公司在观看讼争软件演示时,即可得知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厦门雅创公司但仍予以购买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但隆富公司的行为与侵权人邬剑直接复制、销售讼争软件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区别。因此邬剑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惠安隆富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七 厦门市聚华芬工贸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凯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案

      厦门市聚华芬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办理了“御藏礼盒”和“御藏四方罐”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石狮市凯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则在2005年5月制作了“茶叶包装盒”(御宝)和“茶叶包装盒”(古音)两种包装产品并投入生产销售,并于同年12月5日办理该产品的著作权登记。经比对,“御宝”系列茶叶包装礼盒上的图案与“御藏礼盒”和“御藏四方罐”上的几乎相同。法院认为,凯亿公司侵犯了聚华芬公司对“御藏礼盒”和“御藏四方罐”茶叶包装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法院判决凯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聚华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案例八 晋江市明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姚建成、晋江市上华鞋塑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姚建成原系晋江市明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姚建成离开公司并成立晋江市上华鞋塑机械有限公司并将其生产的塑料破碎机销售给明华公司的原客户。法院认为,企业客户名单具有特殊性和价值性,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经费才能形成和获得,其他同类经营者不可能从公共渠道得知。因此客户名单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姚建成在明华公司工作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姚建成与明华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姚建成披露并使用明华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姚建成及上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明华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九 政和县东平酒业有限公司与政和县东平欣荣酿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东平高粱”、“东平老窖”高粱酒系政和县东平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并分别取得相应商标注册证。2003年4月政和县东平欣荣酿造厂成立,同年下半年该厂便生产名为“东平高粱”、“ 老东平窖”的高粱酒并开始在周边县市销售。法院认为,东平公司生产的“东平高粱”、“东平老窖”高粱酒已有近50年的历史并拥有一定知名度。欣荣厂成立时间较短,其擅自使用“东平高粱”、“ 老东平窖”作为其生产高粱酒的名称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政和东平欣荣酿造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政和县东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十 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傅圣城、晋江市嘉发达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傅圣城原系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设计人员。2005年5月彬伊奴公司召开全国订货会。同年8月5日,彬伊奴公司报案称傅圣城擅自将公司设计开发的9种服装款式的设计方案泄露给晋江市嘉发达服装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服装款式均已制作成样衣,并且在其召开的订货会向其经销商公开,该信息已通过会议的方式公开,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因此,彬伊奴公司主张其涉案的服装款式为商业秘密不能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彬伊奴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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