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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产业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信息产业商会(Fujian
Province Infor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FJI。
第二条 本会由福建境内信息产业(含信息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软件业、信息化应用行业)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园区或基地及个人(不受国别、区域、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商会会员单位服务,致力于信息产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广泛联络业内团体及个人会员,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具体接受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同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其它省信息产业商会等有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拓交往渠道,进行民间的商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有:
(1)
对产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查研究,为信息产业发展及会员单位事业发展提出建议。
(2)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商会会员单位,制定规范、标准和行规行约,并推进执行,向政府反映信息产业和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3)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会员单位新产品组织有关专家予以鉴定、宣传、推广应用。
(4)
以商会名义统一加入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起草工作,及时收集会员单位意见,确保会员单位的及时知情权,跟踪国外技术壁垒最新动态并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消化、对策。
(5)
以商会名义统一加入相关情报网,共享信息资源。协助会员申报政府资金。办好会刊,向会员单位提供商务等方面的信息情报,多渠道为会员服务。
(6)
加强与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其它省信息产业商会及相关行业的信息交流,组织国际交往、项目洽谈、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
(7)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商务合作。
(8)
建立与台湾地区相关商务组织的联系,促进海峡两岸信息产业的合作和交流。
(9)
承接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10)
其他(会员需求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信息产业(含信息产品制造业、信息增值服务业、信息产品流通业)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园区或基地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协会,经本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从事与信息产业有关的工作(包括电子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
2、
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各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4、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
按时交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同商会办公室保持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审查和修改本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2、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聘请商会顾问、名誉会长;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通过秘书处领导本会下属的各个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2、
审查本会向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13、
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14、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决定处理办法;
1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4、5、6、7、8、9、10、11、12、13、14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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